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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知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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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知析法·426特别策划 | 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判定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案外人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企业名称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工合作,攀附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认定相关使用许可协议无效。 鉴于被许可人系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基于非法原因支付许可使用费,故合同被无效后不能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应当2019-04-04 -
浙知析法·426特别策划 | 微信朋友圈中专利公开的判定
裁判要旨】 朋友圈主要系用于好友间信息交流的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且从技术上来说,用户可以随时改变朋友圈的可见范围和时间且不留痕迹,因此一般而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尚不足以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但是,随着朋友圈功能用途的不断扩展,有些朋友圈已成为展示和销售产品的重要途径。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所涉朋友圈系用于产品营销,拒绝他人添加好友和限定公开范围的可能性很低的,仍然可以认定相关信2019-04-02 -
浙知析法·426特别策划 | 数据资源开发、使用正当性判断及其权属判定
随着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临近,各级法院即将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及白皮书。为使得各界对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有更加清晰的了解,“浙知析法”栏目从今日起陆续发布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候选案件,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 网络用户网上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属于非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非会员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应受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用户非个人2019-04-02 -
浙知析法 | 正品转售过程中使用商业标识行为的合法性界定
——评YKK株式会社诉熙攘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 | 陈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4023字,阅读约需8分钟)裁判要旨经营者作为普通的正品转售者,而非授权经销商,其在营销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权利商标,但并未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由2019-03-22 -
浙知析法 | 涉商品或服务比较的电视节目构成商业诋毁的判定
【裁判要旨】 涉及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比较的生活服务类电视节目虽然其目的在于鉴别商品或服务的优劣以便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在节目中仍应从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此类节目中判断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应从行为特征、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判断、对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侵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浙安公司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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